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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矿机”纠纷案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币矿机违法?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矿机”纠纷案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矿机”纠纷案澎湃新闻2018-10-10 20:06来源:澎湃新闻 ∙ 金改实验室 >字号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审判现场 微信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图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这是继首例涉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线宣判、首次在判决中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又一新动作。比特币“挖矿机”是指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在比特币的世界里,大约每10分钟会向公开账本记录一个数据块。矿工们则利用其所拥有的“挖矿机”争夺打包这个数据块提交,谁最终成功生成那个“交易记录块”(即区块),谁就可以获得伴随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费用,外加一笔额外的报酬,这笔额外的报酬就是比特币新币的发行。案情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的主要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20件,合计总额612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申请,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了货。原告拒收货物并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再次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在原告从被告那里购买矿机的1月4日,比特币价格在1.5万美元左右,而到了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的2月3日,比特币价格已经跌至9100美元左右。由于挖矿机所能带来的收入与比特币价格高度相关,这意味着比特币价格大幅下跌,挖矿机的价值也快速贬值。比特币价格如今已经跌至6500美元左右。争论焦点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以案涉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而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而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货款。原告所提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是由央行等七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挖矿机是比特币的运算设备,是用于获取比特币的工具,挖矿机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原告付款了,被告发货了,双方买卖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挖矿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挖矿机是生产资料,用于获取比特币,产生相关利益,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法院判决比特币“挖矿机”买卖究竟是否合法?本案中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物,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与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宣传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经营者非正当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即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综上,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责任编辑:郑景昕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比特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即便是从外行人的视角来看,‘挖矿’活动全面叫停这一背景下,矿机厂商主动调整业务范围,而不是在政策下来后被动执行,也是更利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前述人士指出。
李森同样多次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合法合规展业也是矿机厂商的生存之本。此前矿机生产行业鱼龙混杂,甚至还有机构通过宣扬“挖矿”收益,大量发展下线吸引用户购买矿机,或是以矿机生产名义对用户实行诈骗。“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行为也将得到肃清,让行业回归良性运营。”
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百度贴吧“武汉挖矿吧”内发布的所谓的专业矿机图片。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QQ群有人兜售“矿机”,卖家称投入不到两万能“躺赚”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里的人数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内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55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QQ群内发布的“矿机”售卖信息。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卖家向记者兜售“矿机”,称“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在家‘挖矿’是忽悠人”,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
百度贴吧中有一个“武汉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一公司称:不再做“挖矿”相关业务,转型做显卡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武汉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挖矿”弊远大于利,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
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自购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海外从事“挖矿”隐患重重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QQ群内发布的专业“矿机”图片。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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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所谓的“挖矿”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
三、“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四、购买“矿机”可能遭遇哪些“坑”?
(一)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二)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三)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四)“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
(长江日报记者邓小龙)
【编辑: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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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即便是从外行人的视角来看,‘挖矿’活动全面叫停这一背景下,矿机厂商主动调整业务范围,而不是在政策下来后被动执行,也是更利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前述人士指出。
李森同样多次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合法合规展业也是矿机厂商的生存之本。此前矿机生产行业鱼龙混杂,甚至还有机构通过宣扬“挖矿”收益,大量发展下线吸引用户购买矿机,或是以矿机生产名义对用户实行诈骗。“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行为也将得到肃清,让行业回归良性运营。”
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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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矿业权播报讨论上传视频矿产业资源使用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2018年11月,张掖率先完成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注销工作。 [1]中文名矿业权别 名矿权包 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含 义矿产资源使用权目录1由来2分类3交易4法律概念5概念分歧6界定方法7法律关系8依法治理由来播报编辑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分类播报编辑矿业权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不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交易播报编辑矿业权交易包括两类:出让与转让。矿业权的出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是指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矿业权的转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法律概念播报编辑矿产资源能够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是一种法律上的物。法律不仅规制人类生产生活中的物,也需要对自然界的物进行规制,尤其是在其进入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和消费系统之中。作为物的矿产资源在进入这个生产和消费系统中时,体现着人类对物的效用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关系着人和人间的巨大利益。法律在这种巨大的利益关系中,不可能漠然视之。分析文献可知,在矿业领域没有一套成熟的法律概念。长期以来,在矿业经营、资源管理、法学研究中人们用不一致的概念体系分析和表达着相关权利。矿业在人类文明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的历史,但是将矿业与法律联系起来、与权利联系起来却是近代以来的事情。矿业权概念的形成和确定的过程,就是矿业相关权利在社会中生长和发育的过程。多数法学研究者用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一对概念来分析和表达矿业中的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从上述法律法规条文中可知,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并对其含义作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基于国家的明文规定,法学界在对矿业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时,通常也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学理的探讨。在这两个概念中,法学界人士似乎更加青睐采矿权这个概念,多数民法教材在物权部分的叙述中往往提及采矿权这一概念,并试图通过这个概念来说明一些特别的物权的存在。对于探矿权,多数民法学者没有进行过系统论述。但对这两个概念的上位概念却始终没有一个多数人认可的概念,在矿业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表述。在论及矿业相关权利时,学者们通常使用矿业权或者矿权这两个并没有被相关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解释,但是却被学者所广泛采用的概念。多数学者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认为矿权是矿业权的简称。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两者有不同内涵和外延,在使用上进行排他使用,也就是只使用其中一个。下面介绍和分析一些学者的概念:《论矿业权出让的法律原则》中认为:“矿业权是矿山企业依法经国家批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将矿产资源加工成矿产品进行销售,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对现行矿权法律制度实施的反思和建议》中认为:“矿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即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上两位学者认为矿业权和矿权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并且认为矿(业)权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可以说国内多数学者是在这一理解层面上使用矿业权和矿权两个概念的。但也有学者认为,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并不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简单相加。他们认为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有些学者把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再加上采矿权而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还有学者认为,矿业权的概念和矿权的概念不能互换,并且认为,在与矿相关权利中研究中,采取矿权的表述最为合适,也最能概括因矿这一特定物而产生的权利群。矿权是指因矿而产生的权利的总称。矿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和总称,矿权包括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2023年4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 [3]概念分歧播报编辑与矿业有关的权利概念在使用上的分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矿业的大发展却是工业革命以来的事情。对于矿物的开采规模与开采范围随着人类科学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进步。人类从早期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采扩大到了包括几乎所有上百种有色金属的开采。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隆起和矿业内部的不断分工细化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形成。上层建筑变化往往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发展也往往滞后于经济领域的变化,所以在法律规制中往往出现空白点。在逻辑顺利上说,先有矿业,然后有矿业法律,就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法律条文和法学概念的产生顺序中,有时候前者产生在前,有时候后者产生在前。作为利用法律来调整利益和管理国家的并且掌握着国家立法权的统治者来说,在制定一部法律的时候,不会过多的考虑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现有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性,他们往往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创设一些概念来构成所立法律中的概念。而这些被立法者所创立的概念往往被法学研究者在学理上所诟病。在对同一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中,当法律条文中的概念先于法学研究者的通用概念而产生时,学者们往往借助已有的条文中的概念来研究某一事物、现象或者行为。而在这时,条文中的概念的确定性和学理研究的随意性往往产生冲突。学者们发现,自己所充分论证的概念体系在立法者看来只是功利的选择了几个实践中急需的概念而已。而这时要想使条文中的概念与自己创设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已经没有可能。矿业法律的相关概念上的分歧就是如此。矿(业)权这一概念在中国很早就被人们所使用。清朝末年的洋务运动使中国开始实行工业化发展道路,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矿产资源需求量的迅速增加,由于矿业活动的发展,1898年10月制清政府订出《路矿章程》22条,该章程提出了矿(业)权概念,界定了地权、矿权的区别,这个章程可以说是中国矿业法规的开始。在其后的中华民国时期,矿业方面的法律在进行了适当和必要的修改后,基本上继承了清末的矿业法律制度。建国后,1950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该法基本继承了民国时期的《矿业条例》,允许私人取得矿(业)权,但明显禁止了矿(业)权的私人自由转让。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基本消灭了私人所有制,该法自然失效。196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在制定时,中国已经取消了“私有制”,所以,这部法规只对矿业工作时应注意的事项做了原则的规定,不具有界定产权的性质。以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矿(业)权制度基本上处于空白。1986年中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这个矿产资源基本法中并没有“矿业权”或者“矿权”之类的总括性的概念,而只是出现了“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个权利性概念,随后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法律解释。从此以后,矿(业)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官方的立法文件鲜有出现。界定方法播报编辑要确定一个概念之后来开展研究,主要有两个意义所在:一,为了不使自己在未来的研究中发生概念偏差而使自己的研究对象处于变动之中,自己有必要稳定的使用同一概念来表征同一事物和行为。二、为了和同行甚至和大众进行沟通,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被同行甚至公众所知悉。学术研究不是单纯的职业化行为,也不仅仅是一个学者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思考着的人对自己的不断表达,它是一个人演绎生命的一种方式,搞学问在本质上是一个人的本能。在以上两个意义中,第一个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的第一个价值,也就是学者对自己的表达,反映了学术的私人性。如果学者把自己的研究完全作为自娱自乐、自话自说的话,他完全可以建立一套只有自己能够理解的概念体系,然后在自己的自在世界中演绎自己的真理。这就好像世界上的一些人口极少的民族创设了只有自己能够听说读写的语言一样,又好像一些速记师自创一些只有自己能够知其含义的符号从而达到速记的目的一样。但是,这种完全的表达式学术在社会科学中却不可取。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而社会是由人和人组成的。法律所研究的对象就是需要由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和社会建立一套可以通用的概念体系。而只有这样一种可供交流的表达才是一个法学研究者的有价值的表达。自我表达的的可供交流性反映出学者对人文和社会的高度负责,体现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基于以上分析,在确定矿业权概念的方法就是:考察哪一个词语能够在包括研究者在内的公众中能够表征出所论及事物或者行为的基本特性。而在法学研究者的视野里,“所论及的事物和行为”必须是由法律所调整或规制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所以给出这一个定义之前有必要分析一下矿业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播报编辑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的理解任何法律决定”,可见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某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矿业法律究竟应该调整那些社会关系?那些社会关系构成矿业法律关系呢?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矿业权概念的界定提供理论上的平台。利用法理学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矿业发展和矿业管理的实际,中国矿业法律关系至少应该包括下列法律关系: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作为自然物的矿产资源能够成为人们可以利用的物首先是所有权制度的确地,所以矿业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构成也就是矿产资源所有关系。这一点在各个国家都是矿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世界上只有不同的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规定矿产资源所有制度。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被宣告归哪个主体所有只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起点。矿产资源的地质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让所有者无成本的享有其效用。搞清楚矿产资源在地壳中的分布、含量等本身就是一件成本极高的事情。如果说矿产资源所有制是矿产资源法律的起点的话,那矿产勘查就使整个矿业的起点。在矿产勘查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的法律关系就是勘察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关系,在国家则表现为勘察人和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政府的法律关系。在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中,勘察人和政府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要勘查的矿产资源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勘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探矿权。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勘查并不改变矿产资源的具体形态,作为地壳的组成部分他们仍然没有和地壳相脱离。要想使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并且对其进行开采和加工,在这个过程中即形成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采矿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作为物的矿产资源,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采矿权。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转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自然物的形态的矿产资源实体的转让;另一种是作为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的转让。在这两种转让形式中,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理应适用民法中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如果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则应该适用行政合同或者用社会法的理念来设计转让中的相关制度。在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矿产资源或者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是法律关系的矿体,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书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转让权。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改变了地球的形态。这种改变不仅表现为地壳形态的变化,也表现为地表物理形态的改变。这种改变使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以及矿业发展中,形成了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人、矿产资源勘查人、矿产资源开采人、矿产资源使用人等,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是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环境权。综上所述,矿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和规制的社会关系一共包括五种: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而这五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五种权利:矿业所有权、矿业勘查权、矿业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矿业环境权。依法治理播报编辑2018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省级发证的13宗采矿权和26宗探矿权已全部处置到位,预计2018年底可以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 [2]2018年11月,由张掖市国土资源系统承担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77个矿业权(117个整治点)项目已全部完成矿山环境整改任务,整改率达100%。矿业权注销工作全面完成。非煤矿业权补偿式退出工作全面完成,完成率均达到100%。率先在全省第一个完成了双重任务。 [1]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即便是从外行人的视角来看,‘挖矿’活动全面叫停这一背景下,矿机厂商主动调整业务范围,而不是在政策下来后被动执行,也是更利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前述人士指出。
李森同样多次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合法合规展业也是矿机厂商的生存之本。此前矿机生产行业鱼龙混杂,甚至还有机构通过宣扬“挖矿”收益,大量发展下线吸引用户购买矿机,或是以矿机生产名义对用户实行诈骗。“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行为也将得到肃清,让行业回归良性运营。”
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案例 | 矿机买卖合同,法律还保护吗? - 知乎
案例 | 矿机买卖合同,法律还保护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案例 | 矿机买卖合同,法律还保护吗?水世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律硕士多部委发布并施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来,新增挖矿项目的行为已被定义为行政违法行为。我国虽已在逐步清退境内挖矿项目,但已经形成的矿机生产产业却仍旧存续,且位列世界前茅。因此,买卖矿机在我国的未来仍会不断发生,笔者以为,有必要探究通知生效之后各地法院对待矿机买卖合同效力的态度,特结合近期判例与法条撰写本文,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矿机买卖合同因何无效?一般认为,矿机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是消耗能源于国内从事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虽然买卖矿机本身并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各方的订立合同之目的仍旧与通知的立法目的相悖,不能达到我国“节能减排”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宏观政策目标。虽然,合同内容违反部门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该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有观点认为,买卖矿机应不为法律所保护。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扩张解释我国打击挖矿行为的意图,如在国外挖矿并不在我国打击范围之列,我国法律仍应当保护矿机的买卖。1-1 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观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25331号方某、深圳市某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对矿机的买卖合同效力给出了否定性意见:对于CHIA币的算力购买及托管合同,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案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而,原告与被告亿链公司在明知“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合同,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1-2 简要评析笔者认为,该院否定合同效力的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本案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并无实体矿机的交付,用户真正购买的是抽象的云算力——一种评价矿机挖矿能力的计量单位。当且仅当矿机被投入运行挖矿时,算力才可能被等额分份而买卖。第二,涉案合同存在复合标的,购买矿机算力与托管挖矿均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且难以区分。因此,区别于纯粹的矿机买卖,本案涉及的云矿机暨云算力的买卖与托管与通知所禁止的挖矿行为紧密关联,而挖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与之相对的,对于合同内容不涉及直接的挖矿行为的矿机买卖合同,笔者以为法律应当对其效力予以肯定。2-1 支持合同有效的法院观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1)沪01民终11624号何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矿机买卖的合同效力,我们摘取该院的部分说理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交易标的物之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所谓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结合在案证据显示,该矿机并非仅能对接生成上述所谓‘BSN币’,故即使上述‘BSN币’已下架,亦不能排除上述矿机经凝结人类抽象劳动后,可以产生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征的其它虚拟财产等财产性权益的可能性”。2-2 简要评析相较于部分法院动辄以合同标的涉及虚拟货币否定其效力甚至移送侦查机关的做法,笔者更为认可上述(2021)沪01民终11624号判决书中对待虚拟货币及矿机的相关观点。事实上,无论是去年生效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与《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还是2017年9月颁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或是2013年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上述规定限制的都只是虚拟货币关联的业务行为及消耗能源的挖矿行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与矿机的持有,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流转虚拟货币与矿机。所幸,在通知生效以来各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支持买卖矿机合同效力的判决仍占据了多数。影响矿机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为得到我国司法保护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此整理若干影响矿机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如下,供各位关注:1、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在通知生效之前(通知不应当溯及既往);2、挖矿地点是否在中国(通知的立法目的并非保护外国能源);3、矿机是否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所谓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部分矿机存在其他合法用途);4、管辖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对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曾作出判决(参考案例会对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产生重要影响)。All last从通知的内容看,我国打击挖矿行为的目标一是节省国家能源,二是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以保护公民财产。目前大型矿场多搬至境外,个人将其拥有的矿机放置法律允许的境外国家挖矿并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分机关一味否定关于虚拟货币与矿机的诉求反而会侵害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致使本末倒置,与立法原意南辕北辙。发布于 2022-07-17 16:26合同挖矿机法律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终审判决|矿机,中国法律认可吗? - 知乎
终审判决|矿机,中国法律认可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终审判决|矿机,中国法律认可吗?律新V品已认证账号众所周知,虚拟货币的投资往往与金融业务挂钩,而我国尚未设立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牌照,因此,该等投资业务往往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相关联。而矿机及其关联业务的刑法风险主要发生于不规范的经营推广行为,矿机本身的买卖不为法律所直接禁止。但是,近日生效的一则案例却打破了飒姐团队这一认知,本文旨在分析此案例的前因后果,以供各位读者共同学习、探讨。基本案情原告周某、陈某系通过第三人曹某介绍,认识被告张甲和张乙。2018年6月22日,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张甲72000元,后张甲将上述款项交付给张乙。张乙收到该款后在某交易平台帮原告购买8台某链矿机,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2018年6月底7月初,在某交易平台上购买一台某链矿机需要某虚拟货币600枚、矿石400枚,每枚币、矿石约15元(后币、矿石价格下跌)。原告付给被告张甲的款项已用于购买该矿机。因该虚拟货币价格下跌,原告以被告承诺保证收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买矿机的价款与利息。案件焦点就公开的信息而言,飒姐团队认为本案焦点主要有三:其一,购买矿机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律保护;其二,销售矿机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其三,被告承诺收益的行为是否影响案件定性。法院的观点与判决结果该案的审理历经三个阶段:第一,裁定驳回起诉。在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在(2019)苏0381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而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民事一审阶段。由于前述裁定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二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启动一审程序。在一审判决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0)苏038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币、矿石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另考虑二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足以对原告造成侵害,故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外,一审法院仍坚持建议双方当事人向公安报案。第三,民事二审阶段。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03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中的标的物,并非传统货币,也并非合法的虚拟货币,且该交易行为涉嫌犯罪,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终而驳回上诉。案件评析纵观三份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观点可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标的为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被告出售矿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方面,就交易标的为“不合法物”的观点来说,飒姐团队引用本案一审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来分析其逻辑构成。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而本案币、矿石属于虚拟货币,原被告交易该等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对此,飒姐团队持有不同观点:币与矿石属于虚拟货币不代表它们属于不合法物,此处,一审法院的论证略显不足。在2013年施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第一条“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中,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推而广之,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确有不合法性,但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飒姐团队看来,本案的币与矿石系原告购买矿机挖取而来,原告持有虚拟货币的行为并未令币与矿石起到“货币”的作用或功能。因此,这些币与矿石应当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可当然推定为不合法物。另一方面,就被告承诺收益,销售矿机的行为来说,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该等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二审判决书中则是未对罪名进行描述,仅提出涉嫌犯罪的观点。考虑到民事裁判文书对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述情有可原,在此不做深究。针对被告的行为,飒姐团队认为,销售矿机让买受人使用,获取名为币与矿石的虚拟商品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被告将矿机以投资、收益等概念包装,成为实然层面的金融产品时,则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否追究至被告上游,取决于该等推广模式是否由销售人员擅自作出。另外,如本案涉及的虚拟货币迅速跌停,且存在无应用场景、未使用区块链技等虚构事实情形的,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空气币被定为诈骗罪的案例并不少见。风险提示与建议无论如何,飒姐团队尊重发生既判力的判决文书。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在实务中,对类案的检索与参考亦是审判机关工作的一环。刚刚生效的本案案例势必对类案判决起到一定的影响:标的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行为效力可能会被审判机关否定。从本案出发,如希望得到司法保护,飒姐团队以为,在从事矿机销售业务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1.在宣传时,不要把购买矿机挖矿与收益、投资等金融性质的词汇绑定;2.矿机挖取的虚拟货币以被规范性文件定性为特定虚拟商品的主流虚拟货币为佳;3.不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币或稳定币的兑换渠道。写在最后经常有朋友询问飒姐团队,某一类行为是否有案例可参考。可在币圈这个未通过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管体系的领域来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偶有发生。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同样存在类似的标的为虚拟货币与矿机的民事案件,支持其财产性质的裁判文书。因此,我们能做得更多的是总结与判断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在了解倾向的同时对其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来源:肖飒lawyer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发布于 2021-04-27 14:41法律法律服务法律常识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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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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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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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2021年11月18日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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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即便是从外行人的视角来看,‘挖矿’活动全面叫停这一背景下,矿机厂商主动调整业务范围,而不是在政策下来后被动执行,也是更利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前述人士指出。
李森同样多次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合法合规展业也是矿机厂商的生存之本。此前矿机生产行业鱼龙混杂,甚至还有机构通过宣扬“挖矿”收益,大量发展下线吸引用户购买矿机,或是以矿机生产名义对用户实行诈骗。“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行为也将得到肃清,让行业回归良性运营。”
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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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百度贴吧“武汉挖矿吧”内发布的所谓的专业矿机图片。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QQ群有人兜售“矿机”,卖家称投入不到两万能“躺赚”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里的人数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内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55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QQ群内发布的“矿机”售卖信息。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卖家向记者兜售“矿机”,称“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在家‘挖矿’是忽悠人”,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
百度贴吧中有一个“武汉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一公司称:不再做“挖矿”相关业务,转型做显卡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武汉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挖矿”弊远大于利,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
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自购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海外从事“挖矿”隐患重重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QQ群内发布的专业“矿机”图片。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链接>>>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所谓的“挖矿”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
三、“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四、购买“矿机”可能遭遇哪些“坑”?
(一)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二)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三)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四)“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
(长江日报记者邓小龙)
【编辑: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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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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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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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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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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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矿机”纠纷案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币矿机违法?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矿机”纠纷案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矿机”纠纷案澎湃新闻2018-10-10 20:06来源:澎湃新闻 ∙ 金改实验室 >字号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审判现场 微信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图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这是继首例涉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线宣判、首次在判决中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又一新动作。比特币“挖矿机”是指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在比特币的世界里,大约每10分钟会向公开账本记录一个数据块。矿工们则利用其所拥有的“挖矿机”争夺打包这个数据块提交,谁最终成功生成那个“交易记录块”(即区块),谁就可以获得伴随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费用,外加一笔额外的报酬,这笔额外的报酬就是比特币新币的发行。案情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的主要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20件,合计总额612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申请,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了货。原告拒收货物并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再次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在原告从被告那里购买矿机的1月4日,比特币价格在1.5万美元左右,而到了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的2月3日,比特币价格已经跌至9100美元左右。由于挖矿机所能带来的收入与比特币价格高度相关,这意味着比特币价格大幅下跌,挖矿机的价值也快速贬值。比特币价格如今已经跌至6500美元左右。争论焦点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以案涉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而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而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货款。原告所提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是由央行等七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挖矿机是比特币的运算设备,是用于获取比特币的工具,挖矿机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原告付款了,被告发货了,双方买卖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挖矿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挖矿机是生产资料,用于获取比特币,产生相关利益,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法院判决比特币“挖矿机”买卖究竟是否合法?本案中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物,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与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宣传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经营者非正当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即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综上,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责任编辑:郑景昕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比特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最高法典型案例:比特币“挖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_法治中国_澎湃新闻-The Paper
型案例:比特币“挖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_法治中国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最高法典型案例:比特币“挖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2023-02-17 13:47来源:澎湃新闻 ∙ 法治中国 >字号比特币“挖矿机”。人民视觉 资料图一起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案涉行为最终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前述11个典型案例包括一起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法院最终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将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的比特币“挖矿”行为所涉合同,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有学者点评指出,此案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前述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5月,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甲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约定,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购买上海某甲公司采购的型号为M20S的服务器(即比特币“挖矿机”),货款未付清之前,服务器仍然由上海某甲公司所有。双方协商将服务器托管在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运营的云计算中心。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上海某实业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第三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直接结算,支付电费、服务费并接收比特币。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签订《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对案涉服务器提供机房技术服务,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应保证供电并确保设备正常持续运营。因案涉服务期间机房多次断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赔偿比特币收益损失530余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最高法院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务等多重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最高法院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第九条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资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相关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对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近年来,比特币价格暴涨刺激了通过“挖矿”原始取得该虚拟商品需求的高企,但这一活动因高能耗并严重污染环境而被我国行政部门列入淘汰类行业名单,实践中仅靠行政执法难以全面禁止。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点评表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尊重行政部门对“挖矿”行为的产业认定,未止步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其上升定性为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而违背“公序良俗”,纳入合同效力评价体系,继而否定“挖矿”交易的有效性而使当事人各担风险,解决争议。由此,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洪艳蓉认为,这一案例的开创性意义在于,既有效缓解了面对多变的黑灰色产业无法及时上升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层面预先规制的困境,也深入贯彻了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并建立起治理“挖矿”行为的风险收益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的积极作用。责任编辑:蒋子文图片编辑:陈飞燕校对:栾梦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最高法#比特币“挖矿”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涉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_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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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涉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来源:长江日报2022-05-17 08:05
X
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
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私自“挖矿”涉嫌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 长江日报记者邓小龙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 QQ群有人兜售“矿机”
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能“躺赚”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五五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 “在家‘挖矿’是忽悠人”
有人转场代理海外“挖矿”
记者在百度贴吧中搜索到一个“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 不再做网上“挖矿”相关业务
“矿机”公司转型做显卡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某地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 高能耗碳排放量大
“挖矿”弊远大于利
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 自购设备“挖矿”涉嫌违法
托管海外“掘金”隐患重重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链接
■ 什么是虚拟货币?
以数字化形式存在
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
“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
“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
■ “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 购买“矿机”可能遭遇的坑
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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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袁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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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两山”转化路径 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生态振兴是乡村“五大振兴”之一,是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结合点。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 2024-03-13 09:57 让“科普场馆热”持续升温 前不久,中国地质大学逸夫博物馆作为科普场馆类入选2023年“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 2024-03-12 10:49 拥抱前沿技术 开辟生命科学新赛道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健康、养老等民生科技研发应用”“制定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开辟量子技术、生命科学等新赛道”。 2024-03-12 10:48 大力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 无论是颠覆性技术自身的创新突破,还是利用颠覆性技术研发新产品、实现新产品的大规模应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大力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创造更多新产品,催生更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会更加强劲。 2024-03-12 10:34
加强基础研究,培育新质生产力 闫建斌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研究员,围绕紫杉醇生物合成及相关工作,他带领团队钻研了近10年。 2024-03-12 10:33 我实现单个自由基量子自旋转换调控 相关研究成果日前以《单分子自由基中量子自旋转换的调控》为题发表于《自然·纳米技术》。 2024-03-12 10:30 乘势而上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如何进一步打通区域协调发展“经络”?如何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本刊特邀请代表委员进行探讨。 2024-03-11 05:15 致力突破 增强发展新动能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先进生产力,特点是创新。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到大数据,纵观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无一不是科技创新引领推动生产力革新突破,进而催生新的产业形态。”中国科学院院士、兰州大学校长严纯华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2024-03-11 05:35
加强对AI技术研究监测 当前,大模型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的商业应用正在加速落地,已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兴产业之一,但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仍不完备。建议政府、产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构建安全完备的AI治理政策体系。 2024-03-11 05:35 吕春祥代表:科学制定碳排放标准 履职7年,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研究员吕春祥代表每年都会提出碳纤维产业发展的相关建议、议案,同时不断延伸履职触角。 2024-03-11 05:15 庄建球代表:发展制种产业促增收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种业振兴、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着眼促进农民增收,壮大乡村富民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培养用好乡村人才”。 2024-03-11 05:15 委员发言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3月7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上空,一群雨燕飞过蓝天,衔来春意渐浓的讯息。王路还提到,要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形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大布局等。她建议,进一步提升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024-03-08 10:12
万泉代表:加快建立科研长效机制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研究员万泉代表表示,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一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新突破,科技创新对产业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日益增强。 2024-03-08 10:07 农业高质量发展阔步前行 过去一年,我国粮食产量再创新高,乡村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科技和装备支撑稳步增强,农业绿色发展步伐加快。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如何持续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本刊特邀请代表委员畅谈观察和思考。 2024-03-08 10:05 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着眼促进农民增收,壮大乡村富民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培养用好乡村人才”。 2024-03-08 10:04 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加快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力度”。据统计,我国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1.3亿人,占全国老年人口的46.4%,占全国农村人口的26.5%。农村养老是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 2024-03-0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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