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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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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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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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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的资金怎么从国外汇到国内 - 知乎

大额的资金怎么从国外汇到国内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大额的资金怎么从国外汇到国内耀发商务咨询根据国务院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决定中的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但是,目前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中国每年结只有5万美金的额度。那么如果是一大笔境外资金需要转入中国境内,具体如下:1、不高于5万美金的正常资金,可以直接使用电汇汇入国内银行。2、让亲戚朋友帮忙,利用各个账户的每人每年5万美金限额进行结汇。3、开设一个香港银行账户。先把款汇入香港银行,然后在国内取款机取人民币,这种办法虽然不计入5万美金外汇限额,但是手续费很高。4、通过货代公司,进出口公司进行结汇,这种方式也需要手续费,且资金兑换性会受到兑换公司的限制。5、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注册离岸账户,统一接受大额美金,然后进行分开结汇。这是一种目前比较普遍的办法。但是我国外汇管理局目前对这种结汇方式的打击力度比较大。所谓“离岸”就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投资人不用在本地,也可以进行世界各地的业务开展。由于离岸公司当地政府无税收,只收取少量管理费。离岸公司无外汇管制。扩展资料:货币的兑换性货币按其兑换性分为不可兑换货币、可兑换货币和自由兑换货币。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不管是在经常账户下还是资本账户下都严格限制本币兑换成外币和外币兑换成本币,该国货币就称为不可兑换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即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则该国的货币被列为可兑换货币;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能自由地用该国货币兑换成某种外国货币或用某种外国货币兑换成该国货币,即实现了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兑换。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设计和内容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旦成员国外汇管理制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要求,其货币就可以称为可兑换货币、也就是实现了经常账户下的可兑换。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内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内容为: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或转移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实施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措施。3、兑付外国持有的该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回其他成员国所持有的该国货币结存,只需兑换的国家能证明这种结存是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的,或者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需要的。发布于 2020-05-17 15:12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外汇申报​赞同 20​​1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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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的资金怎么从国外汇到国内 - 知乎

大额的资金怎么从国外汇到国内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大额的资金怎么从国外汇到国内耀发商务咨询根据国务院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决定中的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但是,目前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中国每年结只有5万美金的额度。那么如果是一大笔境外资金需要转入中国境内,具体如下:1、不高于5万美金的正常资金,可以直接使用电汇汇入国内银行。2、让亲戚朋友帮忙,利用各个账户的每人每年5万美金限额进行结汇。3、开设一个香港银行账户。先把款汇入香港银行,然后在国内取款机取人民币,这种办法虽然不计入5万美金外汇限额,但是手续费很高。4、通过货代公司,进出口公司进行结汇,这种方式也需要手续费,且资金兑换性会受到兑换公司的限制。5、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注册离岸账户,统一接受大额美金,然后进行分开结汇。这是一种目前比较普遍的办法。但是我国外汇管理局目前对这种结汇方式的打击力度比较大。所谓“离岸”就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投资人不用在本地,也可以进行世界各地的业务开展。由于离岸公司当地政府无税收,只收取少量管理费。离岸公司无外汇管制。扩展资料:货币的兑换性货币按其兑换性分为不可兑换货币、可兑换货币和自由兑换货币。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不管是在经常账户下还是资本账户下都严格限制本币兑换成外币和外币兑换成本币,该国货币就称为不可兑换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即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则该国的货币被列为可兑换货币;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能自由地用该国货币兑换成某种外国货币或用某种外国货币兑换成该国货币,即实现了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兑换。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设计和内容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旦成员国外汇管理制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要求,其货币就可以称为可兑换货币、也就是实现了经常账户下的可兑换。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内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内容为: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或转移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实施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措施。3、兑付外国持有的该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回其他成员国所持有的该国货币结存,只需兑换的国家能证明这种结存是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的,或者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需要的。发布于 2020-05-17 15:12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外汇申报​赞同 20​​1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 - 知乎

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匚一匚买卖虚拟货币,比如常见的USDT泰达币,买U卖U,这样的行为违法吗?会被判刑吗?截至目前也就是2023年1月,国家对于买卖虚拟货币最近的一份规定是十部委在2021年发布的924通知,其中有两项很重要的条款。一是在第二条中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很多人基于这一条觉得买卖虚拟币是不是违法了,但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叫“业务活动”,依照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这个条款只限制了有计划的持续性的商业经营行为,而并没有对偶发的零散的个人交易行为加以限制,也没有限制个人的持有行为。同时只是规定了虚拟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而并不是不能作为商品流通。另一个重要条款是在924通知第四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什么是违背公序良俗呢,之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就在上个月底,最高院发布了第36批指导案例,其中第199号案例中,明确了买卖虚拟币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结合924通知,相当于最终认定了买卖虚拟货币就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这个消息一出在币圈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买卖虚拟币是无效民事行为,行为无效不等于行为违法,比如6岁小孩打赏主播是一个无效法律行为,但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此外是否违法和是否犯罪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总的来说,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愈发严格,但即便在交易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相关纠纷、包括一些银行卡被冻结的问题,不能通过法律途经解决,也不意味着买卖虚拟币就是犯罪,而是在纠纷处理和刑事辩护上对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布于 2023-02-01 16:01・IP 属地辽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法律​赞同 22​​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2023-05-08 19:1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导语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吸引了不少人投资、交易。然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胡某与潘某经他人介绍结识,此后的交流过程中,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荐其参与经营的一款STD虚拟货币项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胡某共向潘某购买了12250个STD币,共计994228元。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2021年10月6日,两人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性保证协议》,潘某向胡某承诺,从STD币处所获取的收益价值会高于胡某所投入的投资额,如存在差额部分,则由潘某补足。后胡某因未能获取任何收益,故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潘某返还本金994228元及利息。法院审理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本案中,案涉STD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胡某和潘某交易STD币后,虽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和承诺,但该行为已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案涉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均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各方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4日(前述公告发布)之后,潘某、胡某在交易过程中均理应知晓前述虚拟交易货币行为违法,各方均具有过错。鉴于潘某在胡某向其主张退款的过程中承诺将承担亏损,法院综合虚拟货币买卖发生的原因、合同履行情况、胡某的损失、潘某的承诺等因素,酌定潘某向胡某退还497114元,对胡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法官提醒当下,以比特币为首的各种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大家须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因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由此产出的损失需根据投资行为发生的原因,按照过错程度由投资者分担。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时刻提醒自己投资需谨慎,切勿轻信任何买虚拟货币可暴富的信息,谨防个人财产受损。来源 | 广西高院原标题:《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 知乎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电子货币区块链(Blockchain)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一切有关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行为都合法吗?显示全部 ​关注者28被浏览68,619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1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不能说是合法的,但是也并不是非法的。从多起法院的判例来看,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作为财产,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在最近多起涉及加密货币的判例中,法院通常会将涉案的比特币认为是财产(不是类似毒品案中的那种。。。)。加密货币作为一种爱好者之间交流的收藏品,其行为并不受到任何法律的直接限制。当然,加密资产的一些衍生行为,确实是受到了限制,比如爱西欧,代币融资行为。从大势来看,加密资产列入监管是必然的。并且随着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的紧密联系也必然会有相应法律法规做出限定。发布于 2018-10-31 21:08​赞同 19​​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主任​ 关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技术和模式,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就是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加密算法和网络共识机制的数字化资产,它不依赖于任何中心化的发行机构或管理机构,而是通过网络节点之间的交易和验证来产生和流通。虚拟货币的储存和交易需要借助于专门的软件或工具,即虚拟货币钱包。虚拟货币钱包是一种用于管理虚拟货币地址和私钥的应用程序,它可以让用户发送和接收虚拟货币,以及查询余额和交易记录。虚拟货币钱包根据储存状态是否联入互联网,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是指将私钥储存在离线的设备或介质上,如纸质钱包、硬件钱包、U盘等,它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使用起来不太方便。热钱包是指将私钥储存在联网的设备或平台上,如手机钱包、电脑钱包、网页钱包、交易所钱包等,它具有较高的便捷性,但容易受到黑客攻击或平台风险的影响。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创业者看中了热钱包的商机,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热钱包产品和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和功能。然而,在创业过程中,热钱包也面临着不少法律风险点,需要引起重视和规避。以下从几个方面简要分析: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数字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有些国家认为数字资产是一种合法的支付工具或商品,有些国家则禁止或限制数字资产的发行和交易。在中国,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代币发行融资(ICO)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要求所有已经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尽快清退所筹集的资金。此外,根据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因此,在中国境内开展热钱包创业项目,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得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兑换、交易、结算等服务。同时,也要关注国际上数字资产监管政策的变化,避免触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数字资产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热钱包作为在线存储数字资产的钱包,面临着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等风险。一旦发生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用户的数字资产损失或被盗,甚至引发用户投诉、诉讼、索赔等法律纠纷。因此,热钱包创业项目需要加强数字资产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数字资产的存储、转移、备份等操作,防止内部人员的失误或不当行为。-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如加密、多重签名、防火墙等,保护数字资产免受黑客攻击或其他外部干扰。- 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如发生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用户、隔离风险、恢复数据等,减少损失和影响。 - 明确用户协议和服务条款,充分披露热钱包服务的风险和责任,提示用户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私钥等信息,限制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如数字资产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以增加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合规报告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形式,在税务处理和合规报告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数字资产的税收政策有所差异,有些国家将数字资产视为财产或商品征收所得税或增值税,有些国家则将数字资产视为货币或金融工具征收资本利得税或印花税。在中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数字资产税收政策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有的税法原则,个人持有或交易数字资产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提供或接受数字资产作为支付工具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在开展热钱包创业项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合理确定自身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主体,依法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 根据自身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目标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身的跨境业务和转移定价策略,避免重复征税或逃避征税。- 关注国内外数字资产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动态,及时调整自身的业务和财务安排,遵守最新的法律要求。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履行必要的合规报告义务,如实报告自身及用户涉及到的数字资产交易情况。海外地区对钱包的监管政策1.香港:2023年1月3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咨询总结,在金管局的初步构想中,“提供存储用户私钥的服务,使用户能使用并管理其所持有的受规管稳定币”的钱包将被以发牌形式进行监管。在前述的咨询总结中,金管局提到,对于钱包,其监管框架中的要点包括将限制其主营业务,譬如钱包运营商不应从事借贷活动。虽然前述咨询总结只是金管局的构想,是否落地尚不可知,但表明了当局的监管态度,给热钱包的合规指明了一点方向,即,热钱包创业的主营业务聚焦,不要做过多金融业务,同时随时留意金管局是否要求热钱包申请牌照。2.欧盟:2020年1月10日生效的《反洗钱第五号指令》(The Fif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5AMLD))同样将托管钱包纳入监管范畴,要求托管钱包在相应的国家进行登记注册作为当局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AML/CFT)的手段。3.美国:2023年6月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的共和党人联合发布了《数字资产市场结构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Structure Act)》的草案,该草案提出,开发数字资产钱包应用程序——的公司仅提供辅助服务(ancillary services),不应受SEC的直接监管。由上可见,针对钱包,比较严格的监管集中于托管钱包。无论技术上是否可能,从法律上,热钱包的创业者要对“储存用户私钥”的托管行为存在合规敏感度。结语热钱包创业是一种涉及虚拟货币的创新型业务,其法律风险点主要包括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数字资产的安全性和责任问题、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等。热钱包创业者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动态,加强热钱包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热钱包服务协议中的责任条款,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和合同义务,以规避或减轻潜在的法律风险。发布于 2024-02-01 10:07​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发数字代币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大修在即,这些新条款了解一下_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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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数字代币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大修在即,这些新条款了解一下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征求意见稿》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也提出一系列禁止行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

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箱、任何单位和个人禁发数字代币、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中国人民银行法大修在即,给市场释放多个重磅信号。10月23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央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3条。

提高宏观审慎政策法定地位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首先强调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制定该法,主要是为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在业务大章中,《征求意见稿》提到了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包括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

同时,为填补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度空白,《征求意见稿》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对货币政策灵活性的规定,将使得央行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经济周期波动和危机,扩展逆周期调节的空间。同时,宏观审慎的法定,让央行的监管和引导直接到达商业金融机构,提高调控和监管时效,此外,提高宏观审慎政策的法定地位,也可以进一步杜绝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行为。”对于此项修改内容,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如是评价道。

《征求意见稿》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同样认为,补齐制度短板与政策工具箱,将有助于发挥金融管理统筹协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也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

明确金融业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责

为更好地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征求意见稿》从全局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央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提升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监管的有效性。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同时修改完善了央行的职责,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落实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加强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央行职责完善一事引发业内关注。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看来,此项规定从源头上为央行赋予了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的重大权限,有利于发挥央行在金融领域的专业监管作用。

同时,在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监测分析、并表监管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实施。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明确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信息报送规定。

明确禁发数字代币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亦提及到了全民关注的数字货币。

在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征求意见稿》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也提出一系列禁止行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数字代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一般虚拟代币的价值是依托一定平台,如果脱离平台或对于非平台用户而且并无实际价值,容易沦为投机、炒作、洗钱、非法集资等工具。”周茂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主要是在法律层面禁止非法融资、洗钱等活动,避免投机炒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苏筱芮同样称,此项修改一方面明晰了数字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为数字人民币的落地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则强调了其他虚拟货币的非法定地位,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监管精神相适应。在她看来,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是为法定数字货币落地扫清障碍的一种表现,能够使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等正本清源,通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与使用,真正发挥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作用。

“中国正在推进研发法定数字货币,并明确数字货币的发行权归央行。此次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中,也将为后续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指出。

杜绝“赤字货币化”潜在负面效应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除了防范虚拟货币风险外,在进一步发挥央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央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等。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央行的治理制度。如继续坚持央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财政赤字货币化”一度成为国内财经界的热门话题。有学者提出,可以由央行直接购买特别国债,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国债向市场发行产生的挤出效应,而且可以产生和央行扩大货币供应不同的效果。不过,该观点一出来即遭到大量反对意见。

“《征求意见稿》做如此处理,意在重申中国央行货币政策的底线,从根本制度上约束政府部门和央行自身的货币政策尺度,是在负责任地构筑宏观政策威信力。”陶金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即便在现实中,央行很难会出现“赤字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操作,但将这种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就将“赤字货币化”背后的潜在负面效应完全杜绝,也给了市场和公众更稳定的政策预期。

周茂华同样评价称,此举是管理层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不会走“财政赤字货币化”道路。从目前我国经济、政策状况、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等多维度看,我国目前并无实施“财政赤字货币”的必要,而且这种政策对我国宏观经济、政府信用等方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目前传统政策充足,我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释放国内发展潜力,让经济更可持续发展。

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

此外,在健全央行履职手段,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以依法行政为原则,提升法治能力,完善央行履职所需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规定,增加限期整改、整改承诺制度。

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对取得央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在苏筱芮看来,此项修订内容与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基本目标相适应,从历史经验来看,一些“小打小闹”式的处罚措施不能动摇违法机构的根本,甚至还有一些机构在黑灰产获取的收入与监管罚单金额之间打起了“小算盘”,做起了“选择题”。此次修订能够加大金融机构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根除金融机构从事黑灰产的侥幸之心,有利于金融业务回归本源,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当前,国内金融体系违法违规案件频发,严重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扰乱投资者预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滋生局部风险隐患。周茂华认为,这些违法案件背后的原因较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管理层应市场呼声,加大金融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将提高法律震慑力,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意在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

近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出现重大变化,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务交叉融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金融风险交叉传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仍需进一步疏通。

央行称,为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更好落实改革要求,需要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和逆周期调节机制,建立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定。有必要通过修法,落实央行新职责要求,完善履职措施,在法律框架下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陶金指出,总体来看,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提升、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条款作了修订,更加有效地引导资金向更具效率的经济部门流动,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并从法律上确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框架,进而赋予央行更有效的管理手段。

苏筱芮则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下发,与此前《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一脉相承,本质上体现了银行监管工作的全面性与持续性。整体来看,文件新增了对金控公司、征信行业、支付机构等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机构的相应规定,对完善整个金融市场监管、源头提升准入门槛、把控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近几年,中国金融领域改革作出多项重大部署,包括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多个方面,这些部署内容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充分体现,以做好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控公司监管等更加有法律依据。”于百程称。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刘四红

中国人民法院报: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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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法院报: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

中国人民法院报: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

2023年09月04日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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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刊文称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现行法律政策并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属于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中国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文中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进行了辨析,称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现行法律政策并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属于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文中建议以合法性的基本立场处理涉案款物,笔者认为对于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涉案款物并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应当在刑事、民事法秩序统一的基础上,分别予以对待,做到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以下是原文:虚拟货币成为违法犯罪“帮凶”趋势愈加突出,全球涉虚拟货币犯罪交易额从2020年的84亿美元上升至2022年的20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当下,司法实践对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行为定性、涉案款物处理等问题上,分歧日益显现,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辨析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认定存在几类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仅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数据,时下更是作为非法货币在我国“黑市”流通,大都充当违法犯罪支付手段、境外资金非法入境媒介等“黑灰”角色,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第二种意见认为,Meta元宇宙头条(微信id:TopMetaNews)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且从司法解释关于盗窃、抢劫毒品等违禁品定盗窃、抢劫罪的规定看,也应当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但鉴于我国现行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流通,不宜将其认定为合法财产予以保护。第三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且属于合法财产,除非其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1.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法定货币特别是纸币(具有收藏价值的除外),除了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等法定功能之外,其本身并不具有一般性使用价值。但虚拟货币不同,其本身可以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表现在:(1)充当结算媒介。Meta元宇宙头条(微信id:TopMetaNews)在一些区块链应用领域例如证券结算领域,区块链系统内部的加密资产流通不可或缺,如为了实现区块链证券结算系统中的货银对付(DVP),需要由区块链中的控制或指定节点在向托管银行存入等额法定货币的前提下,发行虚拟货币即“结算硬币”(Settlement Coin)以实现系统内部的证券与资金结算。(2)充当虚拟凭证或财产。如作为演唱会、音乐会的门票等,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不可篡改的功能;作为电子投票、游戏道具等,使用区块链技术确保虚拟财产不可篡改。在此情况下,尽管依法应当否定其货币功能,但不影响其财物属性的认定,也是法律为新兴技术发展保留必要通道的功能体现。2.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客观存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通过区块链将世界上任何角落的陌生人连接起来,通过“共识机制”和“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来传输价值,成为世界范围内便捷结算工具,特别是通过锚定法定货币(或资产)方式保持价格稳定的稳定币如泰达币(USDT)应运而生以后,虚拟货币的货币功能日益完善。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特征,通过分布式加密系统运行,世界上所有的虚拟货币硬件系统都存有虚拟货币账本,虚拟货币不会因一个硬件的灭失而灭失。也正基于虚拟货币技术上的不可篡改性和反脆弱性,虚拟货币被部分群体视为“硬通货”,成为现实生活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手段。Meta元宇宙头条(微信id:TopMetaNews)在当下的世界支付体系内,虚拟货币已经超越其计算机数据这一物理特性,作为新兴金融技术,被许多国家纳入金融体系,并将其作为一种合法的货币使用,如日本、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据统计全世界已有73个国家近3万台虚拟货币ATM机。我国目前出于保障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打击违法犯罪等考虑,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及货币功能,但其交换价值因存在境外市场的法定认可和合法流通而客观存在,无法摒除。如果将虚拟货币视为毒品等违禁品予以对待,不承认其交换价值,势必导致虚拟货币不可避免地从境外流入境内后,凝结的劳动价值、市场价值被废弃,客观上导致财产灭失,并不利于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3.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虚拟货币的,应当按照财产犯罪处理。如前所述,虚拟货币客观上具有正向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同于不具有任何正向价值的毒品等违禁品。在司法解释等出于对占有保护的目的,而规定盗窃、抢劫、诈骗毒品等违禁品,构成相关财产犯罪的情况下,“举轻以明重”,虚拟货币理所应当成为财产犯罪对象。基于虚拟货币之计算机数据这一物理特性,司法实践及学理上一直存在将涉虚拟货币犯罪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定罪处罚的做法和观点,显然放弃了对虚拟货币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评价,又不得不通过扩大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手段解释的方式,为此类行为寻求入罪途径,确有违“罪刑法定”之嫌。如某案中,涉案被告人并不是使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技术手段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未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等行为,其行为实质是非法获取虚拟货币,侵犯的法益是物的所有权,并未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之法益。舍弃财产犯罪,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定罪处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赞成将通过骗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取得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行为,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的意见。Meta元宇宙头条(微信id:TopMetaNews)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等,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的,不能退而求其次,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定罪处罚。(二)现行法律政策并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1.相关规章明确认定为虚拟商品。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013五部门通知》)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进而,如泰达币等与比特币一样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特点的其他虚拟货币,也应当属于虚拟商品。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归属于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亦得到民法典这一开放态度的支撑。2.行政法律政策并未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2021十部门通知》)Meta元宇宙头条(微信id:TopMetaNews)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此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所有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都是属于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才是非法金融活动而予以禁止。“业务”的释义是个人的或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对于偶尔一次的买卖行为,显然不能定义为业务活动,比如某案中作为出售虚拟货币方的李某乙,现有证据可以查明是第一次代其儿子在境内出售虚拟货币,将其此次售卖行为定性为业务活动,显然不妥。综上,笔者认为《2021十部门通知》并未将所有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都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而予以禁止。司法实践必须结合个案行为特征,对是否属于应当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作出认定。再从《2021十部门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看,买卖虚拟货币可认定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才认定行为无效,而不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虽然买卖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因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等可以认定无效,但交易对象虚拟货币本身并非非法物品。3.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仅“厌恶”交易行为,并不否认虚拟货币的合法财产属性。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选取的2022年以来的16件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终审民事判决看,司法实践对于以虚拟货币的生产、交易、投资为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全部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但对涉案的虚拟货币及交易对价,并未采取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并由行政部门予以追缴等措施。Meta元宇宙头条(微信id:TopMetaNews)其中,颇具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1号民事判决,认为为获取虚拟货币而订立的软件开发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合同款10万元,而非没收该10万元,或者将该10万元排除在法律保护范畴之外,这与《2021十部门通知》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对于未涉及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民事行为人风险自担、责任自担,现行的法律政策尚未禁止,更未将虚拟货币认定为是与毒品、淫秽书刊、管制刀具等一样性质的违禁品,相关主体持有虚拟货币具有合法性。例如林农所有的林木,在未取得砍伐许可证前,可以合法所有,但不得以砍伐方式处置。综上,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属于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以合法性的基本立场处理涉案款物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涉案款物并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应当在刑事、民事法秩序统一的基础上,分别予以对待,做到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一)被害人无交易行为的。如盗窃他人虚拟货币的,被害人并无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对外出售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被告人通过非法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虚拟货币密匙,从而窃得虚拟货币的,盗窃行为侵害的是被害人对虚拟货币的合法财产权,被害人并无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Meta元宇宙头条(微信id:TopMetaNews)在此情形下,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对于被告人尚未转移的虚拟货币,应当责令返还给被害人;对于已经转移的虚拟货币,可以按照被告人销赃价、被害人购买价或被害人的前手购买价、参照被告人或被害人近期同类虚拟货币交易价等,认定犯罪数额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对于无法查明销赃价、购买价等的,鉴于我国已经取消境内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故缺乏相应的市场参考价格,即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由相关政府价格认定部门作出价格认定,相关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计入犯罪数额,但犯罪行为应予以认定。(二)被害人有交易行为的。对于被告人是利用被害人的交易行为而实施的诈骗、抢劫、抢夺、盗窃等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因被害人系在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过程中,致其合法财物被侵害,被害人亦具有过错。刑事判决在确定被告人的退赔责任时,应当注意与民事裁判保持一致。对于具有多次虚拟货币交易、无法说明虚拟货币合法来源、有证据证明系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交易虚拟货币等情形的,可判令追缴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不再责令退赔被害人;不具有前述情形的,应结合被害人的民事过错程度,判令被告人部分或者全部退赔被害人,其中判令部分退赔被害人的,其余部分应当责令向被告人追缴并予以没收。缴获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特别途径,在国际市场合法售卖,取得款项上交国库。来源丨《人民法院报》作者丨 王中义 杨聪惠,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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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首发于银行卡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钱洪亮律师​​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这个问题我在之前已经说过,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只是法律不保护,依据是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引来了很多人质疑,如今,山东省高院也发布了关于虚拟币的相关文章,再次印证了我的观点。一、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山东省高院的相关文章认为,从法律性质上看,虚拟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于合法财产,除非虚拟货币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二、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通知》仅规定虚拟货币交易的业务活动违法,业务活动一般指个人或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对于偶尔的买卖活动,显然不能定义为业务活动,因此不能将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也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三、引申问题-交易虚拟货币资金涉案被冻结如何处理?以下问题,山东高院的文章中没有涉及,但是确实较为常见且实践中经常被错误处理的情况:1、我们之前文章也提到过的,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肯定不构成,因为连违法都谈不上,跟不可能构成犯罪2、因为出售虚拟货币收到的资金因涉案被冻结,是否可以追缴划扣呢?虽然目前没有关于此类追缴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既然个人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在此前提下,只要虚拟货币的出售方不是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为涉案资金或者来源有问题的资金,那么就属于善意行为,按照网络诈骗司法解释的说法属于善意取得的,不能追缴。发布于 2023-09-12 15:00・IP 属地广东虚拟货币法律银行账户冻结​赞同 2​​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卡专栏银行卡解冻及涉嫌刑事犯

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经济・科技--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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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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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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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国际合作 > 世经动态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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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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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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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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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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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央行)9月24日发布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

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这个名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是由十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这十个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

通知发布后,比特币的价格大幅下滑了2450美元,至41089.46美元。这是比特币近日最大的跌幅。

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禁止使用加密货币,但这个禁令在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落实,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一直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十大监管机构发出的通知说,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近期有所抬头,比特币、以太币(Ethereum)等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严格禁止”和“取缔”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以及各种集资、期货业务。

美联社周五表示,提倡加密货币的人士认为,这种货币具有匿名和灵活的优点,但中国监管部门则担心这种货币将会削弱中共对金融系统的控制,容易为犯罪活动所利用。

其实,中国人民银行近些年也在开发一种电子版的人民币,用于无现金交易。这种货币具有可追踪功能,利于强化中共的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中国各监管部门将建立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切断支付渠道”,“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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