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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 - 知乎
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经济货币现在中国玩数字货币犯法吗?关注者18被浏览121,163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8 个回答默认排序曾杰律师刑法等 3 个话题下的优秀答主 关注正常买卖数字货币会涉嫌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公民间的数字货币买卖,是需要缴税的,缴税意味着,间接上认可了公民持有、交易的合法性。很多人可能忘记了一个12年前的税务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提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时的虚拟货币,还只是限定在网站币(比如Q币)和游戏币,但是数字货币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性质上等同。关于数字货币交易,我们都知道,从2017年94规定出来后,ICO,也就是数字货币发行,以及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已经被有关部门禁止,但是,公民个人之间正常交易数字货币的行为,是否被禁止?是否会涉嫌犯罪?这是因为,虽然禁止了ICO和交易所,但是,从没有否定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以诈骗或者传销为目的的除外),但是对于个人的投资行为,七部委的公告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也就是说,如果是交易双方处于意思自治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比如以比特币、USDT等进行交易,公民自担风险。但是对于一些山寨币、诈骗币或者传销币,如果出售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罪。发布于 2020-02-27 23:16赞同 18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知乎用户KQnE5w 关注你说的玩是怎么个玩法?要是只是单单指个人炒币的话,是可以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ZF上一年已经从源头和交易所方面处理了,项目方发不了币,国内的交易所也都清理了,对于我们个人而言,ZF没有立法规定我们个人不能持有或者交易数字货币,只是在各方面交易渠道做了处理。反正就是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币圈的知识或者资讯,欢迎私信。发布于 2018-08-29 10:59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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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 - 知乎
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匚一匚买卖虚拟货币,比如常见的USDT泰达币,买U卖U,这样的行为违法吗?会被判刑吗?截至目前也就是2023年1月,国家对于买卖虚拟货币最近的一份规定是十部委在2021年发布的924通知,其中有两项很重要的条款。一是在第二条中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很多人基于这一条觉得买卖虚拟币是不是违法了,但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叫“业务活动”,依照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这个条款只限制了有计划的持续性的商业经营行为,而并没有对偶发的零散的个人交易行为加以限制,也没有限制个人的持有行为。同时只是规定了虚拟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而并不是不能作为商品流通。另一个重要条款是在924通知第四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什么是违背公序良俗呢,之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就在上个月底,最高院发布了第36批指导案例,其中第199号案例中,明确了买卖虚拟币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结合924通知,相当于最终认定了买卖虚拟货币就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这个消息一出在币圈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买卖虚拟币是无效民事行为,行为无效不等于行为违法,比如6岁小孩打赏主播是一个无效法律行为,但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此外是否违法和是否犯罪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总的来说,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愈发严格,但即便在交易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相关纠纷、包括一些银行卡被冻结的问题,不能通过法律途经解决,也不意味着买卖虚拟币就是犯罪,而是在纠纷处理和刑事辩护上对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布于 2023-02-01 16:01・IP 属地辽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法律赞同 22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 - 知乎
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 - 知乎首发于银行卡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钱洪亮律师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近期,因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异地抓捕并刑拘的势头有明显上升趋势,刑拘的罪名主要以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主,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也偶有出现,虽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大都能取保候审、化险为夷,但是从近期一些地区公布的判决来看,有罪判决率还是呈明显上升趋势,值得关注。一、因账户多次被冻结、止付且从业时间长而推定明知是赃款而接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2022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本人的多张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利用“欧易”APP和“中币”APP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QC币和USDT币买、卖交易,并通过线下支付、收款后立即转账或将钱款取现的方式,通过虚拟货币的买进、卖出,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经查,被告人张某深涉案5张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48.9264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不明知汇入、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深的供述、张某深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信息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2017年即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应当知晓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涉案虚拟货币通常通过网络平台流转。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接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推定明知交易资金可能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以帮信罪判刑的。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1在明知自己经营的虚拟货币交易资金来源可能系上游犯罪赃款,且其名下两银行账户已被相关部门冻结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陈某2销售泰达币(USDT),被告人陈某1负责联系泰达币卖家后将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李某”(另案处理,未查实),“李某”将“货款”汇入陈某2账户,陈某1与卖家完成交易并将购买的泰达币(USDT)通过火币网汇入“李某”指定账户。另查明,“李某”给二被告人打款的账户均非本人账户,且其中17个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共计1260113元。被告人陈某1、陈某2通过居间介绍,帮助“李某”完成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获利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展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陈文超非法获利2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目无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可能系网络电信诈骗分子犯罪赃款,仍长期为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以变相买卖外汇判处非法经营罪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与美元汇率为1:1)(以下简称:U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1个U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毅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高速路口,陈某、李某毅再次与收购方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U币交易,双方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约81.4万个U币,共计人民币5101770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毅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赃款5101770元,上缴国库。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居多,其次是帮信罪,无论是定何种罪名,前提都是“推定明知”虚拟币交易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流转,在多份判决中我们看到,众多被告人均已自己不明知为抗辩理由,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是综合多种证据加以判定,抗辩无效,此种推理是否合理暂且不论,虚拟币交易在国内越来越难是真,被冻结的越来越多也是真,如果各位虚拟币交易过程中遇到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发布于 2023-05-25 15:13・IP 属地广东虚拟币银行账户冻结刑事犯罪赞同 543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卡专栏银行卡解冻及涉嫌刑事犯
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律师解读: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例 - 知乎
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律师解读: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例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律师解读: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例邵诗巍律师法律行业 律师引言:本人12月25日的文章《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已完美预判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今日2023年12月27日的联合发文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近涉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经营罪的曝光度有点太高了,这两周隔三差五的重磅新闻,广东高法,央视,最高检,国家外汇局,都是有着绝对影响力的官媒。打击虚拟货币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将成为往后的重点打击对象,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平时也有不少币圈朋友问我,怎么炒币赚差价就成非法经营了呢?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最高检、国家外汇局的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告诉了我们哪些道理。 首先,看标题。本次发布的主要是“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所以案例中的大多数是侦查机关、检察院与外汇管理局联合办理的。“强化行刑衔接”,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首先是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应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再追究刑事责任。“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文中指出,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之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 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涉虚拟货币类犯罪排在前两位,皆以非法经营罪为主。案例一、赵某获利3.5万,判刑7年一、简要案情:原文当中的描述内容太多,这里我们对人物关系,法律关系等都进行简化讲解。(马赛克是因为找不到画板中的橡皮擦功能做的替代,画的略潦草了) 尤某通过其搭建跑分平台,收取上游网赌、电诈等资金,为黑灰产提供进行支付结算赚取佣金。(48天吸金31亿!好多 啊……)尤某将人民币给到赵某,赵某收款后给到尤某对应的虚拟货币,赵某从中获利3.5万元。在审查上述案件相关证据时,检察院又发现了赵某的漏罪——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图示就叫:外汇对敲) 赵某在迪拜收客户的迪拉姆现金(迪拜当地货币)后,会将对应的人民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赵某将其收取的迪拉姆购入U,再将U换为人民币。通过汇率差,赵某1个月获利人民币87万(做U商确实暴利…?)。二、邵律师评析:上述小标题有一丝丝标题党了,因为没提赵某非法买卖外汇的87万。但其实也不完全标题党,因为如果不是查到了尤某,也就不会顺藤摸瓜查到赵某(当然,赵某也可能会因其他案子被牵连而案发,这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如果不是因为收了这3.5万,赵某的换汇生意可能可以做的再久一些吧。) 这个案例确实非常典型,因为在一个案子当中,涉及到虚拟货币相关的两种非法经营罪类型(具体是指邵律师在此前的系列文章中提到的ef="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5NDczMTExMQ==&mid=2247484023&idx=1&sn=d6d283708f2118e81f522cec3fe9af11&chksm=c01a547ff76ddd692dfbbf6231da95860d8b9015e8ea8d3e3e04fc81bbcb9f30a06d09e91e52&scene=21#wechat_redirect">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和ef="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5NDczMTExMQ==&mid=2247484065&idx=1&sn=4dc90bf360343de39d2a09d4dd9792c2&chksm=c01a54a9f76dddbf036938f47d508cf0db2c3d264905359b8b6d77a790161bd870d30dec7f3e&scene=21#wechat_redirect">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点击即可阅读原文)。 这个案子中,U商非法买卖外汇是被牵连出来的漏罪,这和上周日12月24日央视报道的山东青岛破获特大地下钱庄案是一样的,在警方对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调查时,“意外”发现了帮助这些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U商。 另外,本案当中还有个需要提示大家的点:域外犯罪管辖问题。很多人会觉得,国内做U商比较危险,国外应该安全?但本案当中的赵某,就是在迪拜做的收U的生意。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想要深入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管辖问题的,可戳这篇文章了解 《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案例二、老板被抓,员工作为从犯仍获刑5年一、简要案情:陈某:幕后大Boss(另案处理)郭某:受雇于陈某,搭建非法汇兑网站范某:为汇兑网站进行 “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交易詹某:向范某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用户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二、邵律师评析:同样是换U,涉及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为什么案例1定非法经营罪,案例2中的詹某定帮信呢?郭某的身份和作用是搭建和维护网站,类似程序员,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机违法所得分成,为什么和陈某、范某一同都定了非法经营罪呢?以上问题是关键,就在于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各行为人是充分明知大Boss的行为,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更详细的分析可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中的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三种情形,就包含了和本案中类似的情况。写在最后:解答本文标题中的问题: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邵律师的回答依然是,不违法。在案例1当中,U商赵某及辩护人自己只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辩解无效?因为虽然单向的法币与U的交易是合法的,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外贸商等群体提供换汇服务牟利, U只是其换汇的工具而已。即使没有为所服务的客户做换汇想法的U商,在选择客户时也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因为可能一不小心,就被动的成为换汇链条上的一角。在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断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外汇“对敲”的司法环境下,一旦涉案,必严惩。推荐阅读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虚拟货币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青岛警方破获涉案158亿元的地下钱庄案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数字货币OTC场外交易,是犯罪吗?USDT搬砖月入十万?送你一副银手镯!——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一)买卖USDT泰达币赚差价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OTC商家涉刑风险之 非法经营罪 (二)关于OTC商家涉嫌掩隐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及抗辩思路买卖Usdt泰达币是犯法?这年头,做U商也忒难了!转U被骗,价值4000万的USDT如何追回?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以案说法 | 帮信罪的套路和陷阱掩隐罪能改判帮信罪吗?哪个判得轻?发布于 2024-01-01 16:54・IP 属地安徽虚拟货币货币赞同 237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2023-05-08 19:1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导语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吸引了不少人投资、交易。然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胡某与潘某经他人介绍结识,此后的交流过程中,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荐其参与经营的一款STD虚拟货币项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胡某共向潘某购买了12250个STD币,共计994228元。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2021年10月6日,两人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性保证协议》,潘某向胡某承诺,从STD币处所获取的收益价值会高于胡某所投入的投资额,如存在差额部分,则由潘某补足。后胡某因未能获取任何收益,故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潘某返还本金994228元及利息。法院审理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本案中,案涉STD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胡某和潘某交易STD币后,虽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和承诺,但该行为已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案涉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均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各方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4日(前述公告发布)之后,潘某、胡某在交易过程中均理应知晓前述虚拟交易货币行为违法,各方均具有过错。鉴于潘某在胡某向其主张退款的过程中承诺将承担亏损,法院综合虚拟货币买卖发生的原因、合同履行情况、胡某的损失、潘某的承诺等因素,酌定潘某向胡某退还497114元,对胡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法官提醒当下,以比特币为首的各种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大家须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因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由此产出的损失需根据投资行为发生的原因,按照过错程度由投资者分担。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时刻提醒自己投资需谨慎,切勿轻信任何买虚拟货币可暴富的信息,谨防个人财产受损。来源 | 广西高院原标题:《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_腾讯新闻
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_腾讯新闻
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
网络上很多朋友询问我关于虚拟货币买卖的相关问题,问得最多的就是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有人觉得只是自己炒一下而已,亏了也是自己的钱,这样是否会违法呢?本文通过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买卖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
咨询笔者的朋友玩各种币,例如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币安币(BNB),本文统一称为虚拟货币。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违法?
在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2021通知”),我们主要关注一下以下4点: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第2点明确,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等。可见,即便是个人进行虚拟货币兑换,仍然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涉及哪些罪名?
如果个人仅仅是买卖虚拟货币并不会涉及犯罪问题,但是,很多人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一些犯罪活动,例如诈骗、洗钱等。
案件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号:(2021)鲁17刑终442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使用不同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然后在虚拟货币平台上购买USDT币,再将USDT币转给上游犯罪人员,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辩护人提出,被告“并不明知也不能推定其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应构成犯罪,该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院采纳。
案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号:(2021)浙0206刑初727号。被告帮助案外人注册虚拟账户,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将钱款打入虚拟货币账户,然后再购买虚拟货币,法院认为,被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信罪。
案例三,构成洗钱罪,案号:(2019)沪0115刑初4419号,案外人进行金融诈骗犯罪,被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了虚拟货币,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洗钱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罪名介绍
前面所讲述的三个罪名,分别是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行为都有类似,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个这三个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一般简称为“赃物罪”。例如,张三盗窃后将赃物放到李四处售卖,李四明知是赃物仍然进行销售,则构成本罪。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常见的莫过于出借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很多电信诈骗案件中,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推定“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直接根据银行流水定罪处罚。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将洗钱罪理解为一个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风险提示
个人炒下币并不触犯刑法,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上下游的资金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实在想投资,还是建议使用自有资金。
笔者再介绍一个案例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币圈的朋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万元,双方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协议,在签订协议后,李四向张三转了相应数量的“以太坊”(ETH)。张三没有如期偿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三提出以下意见:1、原告未能举证张三收到款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2、即便被告收到以太坊,但也无法证明价值10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通过以太币支付了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标的,该行为违反现有的监管规则,扰乱金融秩序,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无效。
别以为该案是笔者杜撰的,案号:(2020)闽0203民初21651号,币圈的朋友,如果借钱给别人,还是建议使用合法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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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到底合不合法? - 知乎
炒币到底合不合法?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比特币 (Bitcoin)区块链(Blockchain)欧意炒币到底合不合法?[图片]显示全部 关注者28被浏览106,167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1 条评论分享22 个回答默认排序区块链二本 关注炒币不违法,发币违法......问这问题,一看就没入门。。。先入门再说新人进入币圈,需要注意十大点:1.卸载一切互联网APP,行情软件、媒体软件2.取关一切KOL,行情分析,退掉所有群3.买3-5本经济学、区块链、货币学、金融学的书,入门用4.熟悉基本操作,远离短线合约、私募公募5.提高场外挣钱能力,火力全开,只屯币6.项目方,交易所,大佬谁都别信7.建仓3层后,逢低加仓,逐渐拉低成本,牛市后,4-3-2-1比例慢慢出仓8.读《币圈入门实战手册》9.好好上班,不断挣钱,不断学习币圈知识10.把本哥所有资料看完 个人投资而言,币圈出入金有一定法律风险,如何安全出入金?没办法,币圈骗子多如毛,U商骗子最特酿多,我们群已经有无数人被骗过了U商是违法的,详情如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 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说“不”那么如何安全出入金?今天本哥彻底跟你讲讲冻卡出金问题123.....收藏关注起来,找个无人角落,认真看币圈骗子很多,尤其涉及出金,里面套路更是十八弯,搞得你神魂颠倒,谁都不敢信。OTC商家给你卖迷魂药,说他的渠道绝不冻卡,结果第二天接到叔叔电话卖万事达卡的跟你下鹤顶红,跟你说他的卡才安全,发现被收了智商税更有诈骗犯亮出绝招,跟你说咱们走现下,这不妥妥洗黑钱,一抓一个准唉,出金太难了,咋办啊?我们慢慢看一、币圈冻卡什么原因?很多新人听信那对骗子跟你说,冻卡是针对币圈资金......,这你也信?可以上网搜索下为何冻卡?如果不会上网,那可以花点钱,请银行前台吃个饭,保证她给你讲讲透透的......好了,今天咱也不用你请本哥吃饭,我跟你讲讲为何冻卡如图,在2022年国家开启“断卡行动”防止诈骗,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理解?也就是说冻卡针对的不是币圈,而是诈骗,洗钱,很显然,币圈这种点对点转账的变现模式,银行肯定不知道你转这笔钱就是币圈套现,这是常识.......那么为何冻卡呢?1.银行内部风控:由于你的卡很久没用、流水异常等触发银行风控系统,导致的银行冻卡,这种情况,一般会自动解冻;或者会有工作人员联系你,说明情况即可,就说炒币资金,没事。2.司法机关冻结:这种情况 ,一般是遇到了黑钱,没办法,只能配合叔叔调查,当然,钱一般也没了。出入金一定要保护好隐私,别问为什么......你懂的二、币圈冻卡如何解决?1.银行冻卡:说明原因,要求其解冻即可,如果要你去柜台,那去交易所开好流水证明再去2.司法冻结:钱没了,配合调查即可。网上说有解冻的,别信,大概率是骗子三、币圈如何安全出金资金少于100w,交易所直接otc即可,一般问题不大,注意以下几点:1.找pro商家1.白天出金3.分批出金4,找常用的卡资金大于100w,如下:1.先去国外(日本、美国、韩国等)比特币合法的国家2.到当地开个大额银行卡3.注册当地合规交易所(有的不允许国内用户注册)4.卖币,提现到银行卡5.换汇,转回来可就是别选择交易所otc(当然如果不行的话,可以直接用busd兑换美刀,再换汇回来) 编辑于 2023-09-22 10:10赞同 1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币圈二本 关注谁跟你说违法的,拉黑谁。。。毛线不懂,比特币是啥都不知道玩意,怼上来?国内玩币,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炒币会不会被抓风险,出入金为何会冻卡?今天给币圈新人普及下知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合法投资,守住底线。一个原则: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1.发币涉嫌非法集资,100%违法!发币涉嫌非法集资,是属于违法,详情参考: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要争议了,至于骗子打着什么web3改变世界,元宇宙改变未来的口号进行集资诈骗的,你让他跟最高法解释,我这里不成口舌之强。当然,有的打着什么挖矿,卖矿机,等旗号,本质上也属于违法,见一个抓一个,这里不赘述2、炒币违法?民法典规定,对虚拟财产进行 保护,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你的币是合法持有,并不非法,但如果你用它去搞诈骗,进行非法行为,那绝对非法。3.出入金非法?可以明确的是U商事违法行为,原文如下: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网络上那堆 培训U商,或者拉你做U商的,都是带你进去的,且U商绝大多数都是在洗钱,相当危险,一抓就是1年起。对于个人出入金,是没有问题的,只要不接触黑钱即可。至于如何出金,这里不细说。4.挖矿违法嘛?妥妥的违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违法性质知识科普综上,国内炒币是不违反的,准确说,属于灰色地带,风险自负,提高风险防范!大家还想了解币圈哪些行为是否违法的,欢迎留言编辑于 2023-09-30 09:33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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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买币,涉虚拟货币交易发生纠纷,责任如何承担?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币,涉虚拟货币交易发生纠纷,责任如何承担?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挖矿、买币,涉虚拟货币交易发生纠纷,责任如何承担?2023-03-17 16:20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炼油币等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人们沉迷于挖矿、炼油、买币、卖币不可自拔,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责任该如何承担?日前,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交易案件。王某与李某某是同一个微信群群友,王某通过该微信群添加了李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其咨询链油币的购买事宜。2022年3月20日,王某向李某某转账两笔合计140000元用于购买“链油币”。随后,李某某将自己账户中和从他人手中购买的“链油币”凑齐后,转至王某“链油币”网站的账户中。此后,双方经常通过微信沟通“链油币”的涨跌情况。2022年6月左右,该网站已经关停,无法获取当时的交易信息及账户资料。王某多次找李某某要求退还140000元购买“链油币”的货款无果,遂将李某某告上了法院。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二是王某购买“链油币”的投资损失140000元应由谁承担责任?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的“链油币”属于一款虚拟货币,本案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链油币”购买行为属于该通知规定中明确认定违法的“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其交易行为应属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代王某购买“链油币”,李某某本人并非“链油币”投资的经营者和获利者,也并未实际掌控王某的虚拟货币,由于网站的关停造成王某的损失并非李某某所为,王某主张李某某返还140 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王某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140 0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交易行为,基本遵循着与其他资产投机交易相同的原则,交易获利的基本方法是低买高卖,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者支付现金买入虚拟货币,或收到现金后卖出虚拟货币,投资者很容易通过交易平台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幅度很大。其次,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严重忽略和偏离实体经济,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投资等行为一定要谨慎,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撰 稿:李阳原标题:《挖矿、买币,涉虚拟货币交易发生纠纷,责任如何承担?》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
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首发于银行卡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钱洪亮律师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这个问题我在之前已经说过,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只是法律不保护,依据是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引来了很多人质疑,如今,山东省高院也发布了关于虚拟币的相关文章,再次印证了我的观点。一、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山东省高院的相关文章认为,从法律性质上看,虚拟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于合法财产,除非虚拟货币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二、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通知》仅规定虚拟货币交易的业务活动违法,业务活动一般指个人或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对于偶尔的买卖活动,显然不能定义为业务活动,因此不能将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也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三、引申问题-交易虚拟货币资金涉案被冻结如何处理?以下问题,山东高院的文章中没有涉及,但是确实较为常见且实践中经常被错误处理的情况:1、我们之前文章也提到过的,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肯定不构成,因为连违法都谈不上,跟不可能构成犯罪2、因为出售虚拟货币收到的资金因涉案被冻结,是否可以追缴划扣呢?虽然目前没有关于此类追缴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既然个人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在此前提下,只要虚拟货币的出售方不是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为涉案资金或者来源有问题的资金,那么就属于善意行为,按照网络诈骗司法解释的说法属于善意取得的,不能追缴。发布于 2023-09-12 15:00・IP 属地广东虚拟货币法律银行账户冻结赞同 2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卡专栏银行卡解冻及涉嫌刑事犯